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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驴打滚”是否合法?民间借贷中,因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续借情况较为普遍。借贷双方通常约定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继续计算利息,这就使得前期的利息又在后期借款中产生利息。民间借贷中的这种复利,又叫“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但并非所有的复利都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限度的保护。 一、若借款行为发生在1991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1日,那么法院支持复利,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施行)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知,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这里的高利是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情形。但若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法律上是允许的,受法律保护。超出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二、若借款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那么法院也支持复利,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借贷双方可以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据,重新出具的借据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第一层的意思是,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含24%),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第二层的意思是,借款期满后,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法律上不予支持。计算复利,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求,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三、若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那么法院也支持复利,但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根据第32条第2款,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由此可知,法律上支持“利滚利”,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据,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这是第一层限制条件;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前述数字相加之和,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是第二层限制条件。对于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但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之间起诉至法院的,可以参考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四、若借款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今,那么法院同样支持复利,但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2021年1月1日施行)第27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1条第2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一)是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没有超出这个上限,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即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金额;如果前期利息超过了这个上限,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 (二)是借款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本息和的上限为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对于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可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温馨提示: 复利(利滚利)作为金融活动中普遍采用的计息方式,法律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既不是完全禁止,也并非完全放开,而是有限度地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合理复利,但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应严格遵循“双重限制”条件,避免因利率超出法定而导致部分债权无法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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