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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妇女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致1死6伤,法院判决亮了!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常会有这样一个问题,因为征地拆迁的利益,双方都很难让步,于是就产生暴力强拆。王某玲的母亲李某英居住的房屋就在当地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某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某英家中,“辱骂、威胁李某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

李某英的女儿王某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某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王某玲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王某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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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王某玲家,要求与应某或王某玲“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王某玲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

袁某等人就一直在王某玲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王某玲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王某玲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

在室内的王某玲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案件发生之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玲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是被害人袁春(化名)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王某玲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她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王某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判处王某玲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面对暴力拆迁,王某玲以暴制暴,致人死亡,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承担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于是王某玲进行了上诉,最终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某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江苏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律师认为这个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某些部门、某些拆迁公司应当警醒,私权利不可侵犯,否则不会是双赢的结果。

社会应该尊重别人的私权,把别人的私看成和自己的私同样重要。应该倡导对个人利益的承认与保障,个人利益只能通过交换而取得,也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社会财富。

宣扬对私利的保护,才能最终既保护拆迁户的利益,也保护房产商的利益。拆迁户的私产应该说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府不能进”,房产商更不能进。

你要拆迁,只能用公平、对等的谈判达到自愿拆迁。当然,根本的解决还得靠法律制度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法治社会在进步,法治文明也在发挥保护作用,对于暴力拆迁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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