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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凌晨遇抢劫,身中5刀后反杀劫匪!株洲法院:正当防卫

近日,株洲一起案件引发了广大市民和网友的关注。

深夜饮酒后,男子选择外出乘凉,却遇劫匪强抢手机。两人激烈搏斗后,劫匪被男子反杀。

原审被告人黄某被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附带民事赔偿9800余元,而二审却被改判无罪。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30日凌晨4时许,黄某辉酒后从自己的租房株洲市荷塘区果木园散户来到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公园中心岛一草坪内休息乘凉,在休息乘凉的过程中遇到被害人单某华持菜刀抢劫其手机。

黄某辉反抗与之搏斗

黄某辉反抗与之搏斗被单某华砍伤(右手被砍两刀、左手被砍三刀),当单某华砍第六刀的时候被黄某辉用左手抓住其拿刀的右手,被告人黄某辉顺势扭转单某华的身体,使其背对自己,右手从口袋里掏出其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对着单某华的右后背捅了一刀。

单某华当场倒地,后黄某辉跳进旁边的湖里逃跑,见单某华没有再追上来后从湖里上到岸上后往石宋路上跑,后跑回租房内因身上带的手机进水无法开机,其用另一台手机拨打110(因手机问题未拨通),而后黄某辉认为不会有什么事而放任不管遂休息睡觉。

当天上午9、10时许,黄某辉听闻东湖公园内有人死了顿时慌了,跑到其哥哥那里要了100元钱后于当天下午跑回其沅江老家。

同年6月6日,黄某辉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到案后,黄某辉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经鉴定,黄某辉被单某华砍中5刀为轻微伤,而单某华则是因锐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辉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黄某辉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单某华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且,单某华的家属由于黄某辉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黄某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黄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华的家属9899.1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黄某辉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上诉人黄某辉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中,虽无目击证人、水果刀、视频监控等直接证据,但黄某辉首次供述流畅自然、前后多次供述稳定。单某华有在东湖公园抢劫的前科,现场留有疑似作案工具菜刀柄底、刀刃中部提取的血迹含有单某华的生物检材,菜刀刀柄上和菜刀刀柄与刀刃结合部有黄某辉的血迹,单某华裤子上有黄某辉的血迹,黄某辉身上多处受伤,右手背、左手小指、左手无名指、左手拇指多处软组织裂伤,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黄某辉跳湖逃离途中多处地面留有黄某辉的血迹等,均与黄某辉的供述相吻合。

上诉人黄某辉在被单某华连砍数刀、实施抢劫时,采取防卫行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致单某华死亡,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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