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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国外都是怎么实行的?

近些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校园暴力的事件时有发生,问题也比较严重。在国内,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设置了对未成年的保护条款:一、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二、14-16周岁是相对刑事责任,只对8项重大的犯罪负有刑事责任;三、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接受任何刑事处罚。

从孝感这一起事件中,由于没有法律的支持,缺乏相关的强制力,公安部门也显得束手无策,受害者家属也不得不求助于网络。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其宗旨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在某些案件中,却表现出对违法一方的过度保护,而更需要保护的受害者一方却找不到救济的办法。在本起案件中,加害方距承担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14周岁还差几个月的时间,警方撤案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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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将12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并在这个基础上提高。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的上,受法系传承及地区因素的影响,各国有明显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1.受德国法律影响较大的国家一般为14周岁,如德国、奥地利、日本等;2.受法国影响较大的一般为13周岁,如法国、阿尔及内亚、尼日利亚等。3.受前苏联法律影响的国家,如中东欧的一些国家、中国等也是14周岁。拉美及非洲的多数国家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大多数定为12周岁。从上图可以看出,12-14周岁为最低刑责年龄的国家最多。

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低刑责年龄普遍较低或者无年龄限制。1.美国,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所以不尽相同。50个州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最低刑责年龄限制,有限定年龄最高的州也不超过10岁。2英国,一般以7岁为最低刑责年龄,1993年英国两名10岁儿童虐杀了一名2岁的孩童,被判处了8年的监禁,直到2001年才获释。

我国香港地区继承了英国法的传统,早期一直以7岁为限,2003年之后改为10周岁。在香港,如果一名已满10岁的未成年被证实违法犯罪,他在被警方逮捕后将会面临两个选择:犯罪程度较轻或是初犯的,将有可能只被警方实施“警司警诫”;犯罪程度严重或是多次重犯的,则会被提交给少年法庭进行审讯。除此之外,社工团体会定期跟进案件,了解改正的情况,对青少年进行辅导,确保其不再犯。

目前国内青少年的犯罪率虽然有下降趋势,但是一些没有达到犯罪构成条件的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却时有发生。对于没有达到法律处罚条件的青少年,一般都是批评教育之后,交给家长看管,后续跟进措施很少,对于家长是否尽到管教责任,及后果没有相关的规定。

另外,现在生活条件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无论是在身体还是思想上,现在的青少年普遍早熟,对于是否要调低刑责年龄,也是一件值得讨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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