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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议拒执罪行为起始日的界定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权利的及时兑现,关乎裁判权威、司法公信和权利人利益;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简称拒执罪)的切实落地,是打击执行“老赖”、医治“执行难”顽疾、维护裁判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和兑现生效裁判所确定权利的最有力的法律保障。鉴此,十多年来最高法院在创新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上狠下功夫的同时,对拒执罪的司法适用也极为重视并尽了很大的努力。1998年,最高法院制发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新近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其间还于2007年8月、2014年10月会同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法【2014】26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拒执罪规定的司法适用也极为关注,于2002年8月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为正确适用拒执罪规定提供了立法上的权威指南。尽管如此,由于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加上论者们对这些规定的解读存在分歧,以致司法实践中在追究拒执罪行为时仍有诸多标准难以统一。本文仅就拒执罪行为起始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获得对该问题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就教于法学专家与法官同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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