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资讯 >>新闻动态 >> 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详细内容

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发布时间:         2018-08-30 14:53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作为一名从事二十多年医疗卫生法律工作、处理医疗纠纷经验丰富的律师,深感实践中要及时公平处理医疗纠纷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医患双方较难在医院内部调解达成和解;法院诉讼时间长、费用高、成本大,患方不易接受;行政调解被社会质疑较多,调解数量有限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医疗纠纷的有效处理,导致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次国务院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专门立法,有利于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保障医患双方权利。归纳亮点如下:

一是确立医疗纠纷处理的多元化途径。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患协商、行政调解、法院诉讼三种途径,缺少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调解的内容。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五种途径,包括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增加了患者选择医疗损害救助和补偿的途径,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二是确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条例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作了全面规定,包括机构的组织建立、人员资质、调解流程都有详细规定,很好地规范了人民调解机构的调解行为,有助于确立调解的权威性、合法性、有效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具有鲜明的第三方中立性,容易被医患双方接受,有助于双方的充分沟通。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调解费用,所需经费由政府出资,保障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常态化和可持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百姓的关怀。这几年的调解实践显示,调解的成功率较高,因医疗过错受到损害的患者能及时得到补偿,这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成本,也减少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成本。此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能将医疗纠纷的处理转移到院外第三方组织,保证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

三是统一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环节,鉴定结论往往是决定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的重要参考依据。条例统一了诉讼前阶段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确定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损害鉴定的合法地位,建立了统一的专家库,明确了统一的鉴定标准、程序和内容,最大限度体现了鉴定过程的合法性、专业性和公正性,保证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为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有效依据。

四是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复制全部病历。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此次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也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新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使得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更多元,程序标准更清晰,规定要求更明确,实践应用必将更有效,对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和谐将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 教授 郑雪倩)


免责声明:

网站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不当,请联系我们删除!

技术支持: 多元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